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
黄岩区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数字产业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黄岩区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一)加强重点招引。积极引进全球500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等重点企业到我区注册成立数字经济企业,实到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落户奖励;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该企业年度区级地方贡献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加快产业集聚。对新建的数字经济产业基地,其项目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对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数字经济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运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信息基础设施(通信网络设备、综合布线系统、电子计算机机房等,下同)投资达到100万元且入驻企业10家(含)以上的数字经济产业平台,给予投资方不超过30%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投资方不超过30%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扶持核心产业发展。重点扶持集成电路、传感器与物联网终端、人工智能等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集成电路、传感器与物联网终端、人工智能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或软件开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 万元、5000万元的,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奖励。对当年新进规模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培育中小服务企业。对新设立的数字经济服务企业,实际投资(新购置设备及软硬件工具,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下同)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给予实际投资10%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数字经济服务企业重点开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企业上云等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对年度服务本地企业达到10家(含)以上且合同实际执行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经核实,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重点解决方案。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对软件类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后给予实际执行合同金额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系统集成类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后给予实际执行合同金额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户方和供给方为关联企业的不得享受该政策,且同一个产品或解决方案仅可享受补贴一次。
二、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六)支持产业数字化重点项目。支持产业数字化重点项目。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等产业数字化重点项目,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件等费用,下同)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软性投入3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鼓励发展模式创新。鼓励企业结合自身特色,融合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服务型制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业“双创”等新业态、新模式建设方面取得成效。对两年内实际投资及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及研发费用1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服务本地企业超过100家(含)的行业或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互联网+”示范园区、共享经济平台运营主体分别给予30 万元奖励。
(九)推进深度上云应用。加快推进企业“上云、上平台”,普及SaaS、PaaS等应用。对企业年度上云费用达到3万元以上的(以与云服务商签订的上云合同、发票等为准,下同),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上云标杆认定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投入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创建标杆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等示范(标杆)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一)加快建设数字化小微企业园。支持小微企业园应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园区智慧管控和服务水平,建设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对按照《浙江省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通用要求》标准进行数字化建设改造的项目,投资额(指软件和智能化设备等)在2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按投资总额的15%予以补助;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十二)享受本政策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是指在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内,查账征收、依法统计、经营、纳税的我区注册企业。当年被查处偷税骗税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得享受以上政策优惠。凡年内企业地方贡献部分低于奖励(补助)额的,按地方贡献部分计算奖励(补助)额(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平台性质的机构不受此条件限制)。
(十三)本政策所称数字经济服务企业是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服务、网络安全等类型企业。同一企业符合本政策两条或两条以上扶持条款的,仅可选择其中一项享受补助,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符合不同级次财政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按从高原则,资金统筹。同一内容获得不同级次认定或命名并奖励的,按从高、补差原则,不重复奖励。
(十四)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