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关于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22    来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台政发〔2016〕90号)、《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6〕11号)、《关于印发黄岩区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16号)、《黄岩区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实施意见(试行)》(黄政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建设,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趋势,依托现有优势产业集群及小微企业分布特点,着力推动小微企业进园区工作,切实发挥小微园在整治“低小散”中的主平台作用。

  二、主要目标

  按照多元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努力形成产业特色鲜明、布局合理、集聚水平较高、服务功能完善的创业创新平台。到2020年,力争全区建成30个小微园,推动1000家企业入驻集聚转型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高起点规划,实现设计科学化

  1.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全区小微园布局规划,且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台州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等专项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工业功能区产业基础和特色。积极盘活存量资源,鼓励充分利用 “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厂房建设小微园;投资少、占地小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由小微园解决厂房需求。

  2.建筑空间要求。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包括新增用地和利用存量土地以工业地产形式开发建设小微园项目),其建设用地需土地产权清晰,权利充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占地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50亩,重点鼓励建设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小微园。小微园建筑容积率应达到2.0及以上。小微园建筑密度一般不得超过50%,特殊行业项目可放宽至60%,绿地率不设下限,建筑高度不设上限。

  3.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各小微园按照“产城人”融合要求,同步建设研发办公、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仓储物流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小微企业园内部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园区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未配建职工宿舍的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配建职工宿舍建筑面积占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50%以上的,其内部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30%。住宿功能(职工宿舍)不能建成套房形式。小微园内的非生产性用房,只能自持或出售给入园企业,且入园企业今后转让工业厂房时,其购买的非生产性用房须一并转让,否则国土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非生产性用房不得出租给与入驻企业生产、员工服务等无关人员。(具体参照按台政发〔2017〕74号文件)

  (二)高标准推进,实现建设多元化

  1.坚持政府主导,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参与,创新开发模式。小微园投资建设可以采取国有投资公司开发建设或代建、企业联合体开发建设、龙头企业牵头开发建设、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和村集体开发建设等模式。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兴投融资方式,拓宽建设资金融资渠道,建成的小微园鼓励以“廉租”的方式或探索“先租后卖”方式供给市场。鼓励“批而未用”的村集体建设用地采用估价入股的方式,参与小微园建设。

  2.优化园区整体设计。按照“精品园”“特色园”“专业园”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提升园区设计品质。小微园开发商或建设单位要根据区域产业特色,制定小微园开发建设方案,报区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工业地产项目由项目开发主体制定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方案,报工业地产联席会议联审会商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加强履约监管。政府与小微园项目开发商签订《小微园投资管理合同》,对开发建设要求、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施工期限、价格限制、企业入园等进行约定,并按规定收取项目促建履约金。对未经属地政府审查,私自将厂房出售给与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准入等条件不符企业的园区开发商,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小微园厂房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高质量准入,实现产业集聚化

  1.明确产业定位。各小微园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主导行业,根据行业特色招引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及符合要求的企业入驻,主导行业入驻企业数原则上要达到70%以上,其它入驻企业原则上须为主导行业的配套生产企业。

  2.明确准入条件。所有进入我区小微园的企业必须实行准入管理,具体按照《黄岩区小微企业创业园入园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3.招商引资集聚。各小微园要在政府主导下落实专人负责招商引资,创新招商方式,精准实施产业招商。增强小微园创新能力、实现科技创新内涵式发展,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创新型企业。

  (四)高性能管理,实现运营常态化

  1.创新经营管理体系。鼓励园区采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引进或培育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或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公司化管理和标准化管理。

  2.建立小微园物业维修资金和保修金制度。工业地产模式的小微园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金和物业保修金制度。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暂按15元/平方米缴存;物业保修金缴纳标准,暂按6元/平方米缴存。缴存标准具体参照《台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缴存标准》和资金使用参照《台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3.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建立完善面向小微园内企业和项目服务的信息平台、技术研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依法进行监管。推进园区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做好入驻企业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完善企业相关数据。加强对入园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鼓励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

  4.制订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办法。探索对小微园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并纳入绩效管理。对优秀的小微园给予一定政策奖励,对经济、社会效益差的小微园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实施差别化政策。

  (五)高强度监管,实现效用最大化

  1.加强销售管理。本着“保本微利”和“降低小微企业用地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建筑成本以及销售价格。对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地产开发项目,其销售价格严格按照工业地产区片指导价执行(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发布);对于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工业地产开发项目,其销售价格参照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地产区片指导价执行,视实际情况按成本上下浮动调整。对于已经法院终结、破产重整或存在“两链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工业企业,利用自身存量建设用地的工业地产开发项目,报工业地产联席会议联审会商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一事一议审定。开发商需将预售方案报区住建局备案,定价方案是否合规作为相关部门管理的一项内容。

  2.限转让(出租)。入园企业取得厂房后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如政府放弃回购,须经批准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小微园入园相应标准。配套用房与生产厂房不得分开转让。入园企业不得自行出租或转租厂房。具体按照《黄岩区小微企业创业园入园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3.物业管理。以工业地产模式开发的小微园,物业管理用房按≥3‰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要求、配套服务等要优先满足本项目入住企业所需条件,项目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4.限面积。国有投资公司开发建设或代建、龙头企业开发建设、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等三种模式建设的小微园,分割出售给入园企业的厂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0-5000平方米(单幢出售的以实际面积为准,若单幢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则限定单个入园企业最多只能购买一幢,且该企业原则上为规上企业)。参与企业联合体开发建设小微园的企业,必须为规上企业或投产一年后实现“小升规”。

  5.加强市场监管。小微园开发商在建设方案未经审批前一律不得面向企业预定登记。小微园项目(含工业地产项目)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如需期房销售的,应当满足《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规定。区住建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市监等部门对工业地产模式开发的小微园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府办、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地税)局、黄岩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黄岩规划分局、区环保局、黄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区环境整治办、区土地出让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全区小微园建设的任务部署、规划引导、准入把关、协调推进和考绩督查等。镇(街道)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推进小微园建设管理工作。

  (二)强化高效审批。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着力优化小微园建设项目审批机制,简化办理流程,融合运用联合审批、模拟审批、双轨审批、节点倒逼等高效审批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推进代办服务,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推进“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对园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制。各职能部门要完善小微园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手续,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三)强化金融保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小微园建设,吸引在外黄岩商人回乡投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黄岩支行等部门要积极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园区项目投资主体、入园企业进行对接,切实解决融资问题。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园区设立服务网点并定向创新开发金融产品,鼓励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各类投融资机构为小微园的入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四)强化考核推进。各镇(街道)于每月20日前上报小微园项目建设进度,小微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进建设情况,定期通报,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列入区对镇(街道)相应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小微园建设情况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帮助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营造全区推进小微园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黄岩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黄岩区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